四个多月前,
江西抚州籍男子陈某在寻乌县南桥镇
偷了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
然后骑到广东平远县,
以1400的价格卖掉,
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
哪曾想,
警察蜀黍一直没有放弃侦查工作,
在极少的案件线索中
抽丝剥茧、走访调查、分析研判……
经过蜀黍的不懈努力,
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2日,
蜀黍研判发现陈某再次潜入寻乌,
掌握其活动轨迹后,
刑侦大队组织精干民警,迅速出击,
在寻乌县澄江镇汶口加油站将陈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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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陈某对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4月13日中午,
陈某途径寻乌县南桥镇,
看到某砖厂门口停放着一辆插着钥匙的
五羊本田轻骑摩托车,
于是心生歹念,
骑着该摩托车往广东省平远县方向逃窜,
在平远县八尺镇,
陈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
卖给修理摩托车的韩某。
随后,蜀黍循线追踪,
9月3日将收购被盗摩托车的
违法嫌疑人韩某抓获归案,
追回被盗摩托车。
(违法嫌疑人韩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
违法嫌疑人韩某因非法收购赃物被行拘,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你偷车来我收赃,
怎知蜀黍不相忘,
你被刑拘我行拘,
面对铁窗泪两行。
寻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车辆被盗。
另外,群众还应明白,
收购赃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
对来源不明的东西,一定不能购买,
切莫因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
来源:寻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