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信访违法行为!象山查处一起非访寻衅滋事案!

2019-09-12     象山发布

事 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自2016年以来,因上访诉求未解决,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缠访、闹访,政府部门受理研究后积极进行化解工作,多次对其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但杨某以诉求不解决、不满意为由,先后多次违法进行上访,多次肆意辱骂、诅咒、恐吓他人,并在镇政府、县政府静坐、打地铺睡觉等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超出常人极限的方式电话骚扰政府工作人员……这些,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和政府部门办公秩序。

目前,杨某已被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

短 评

信访不能肆意妄为,维权必须依法合规。杨某采取纠缠吵闹的极端方式,反复进行“非访”,扰乱公共秩序,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信访维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依规正常行使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上访群众信奉“唯上”“唯大”的上访观念,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心理,任意耍蛮使横。少数人置国家法律、信访条例于不顾,我行我素,以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等手段,实施违法信访。这种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涉嫌触犯法律,最终得不偿失。

规范信访秩序,一方面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文明信访;另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打击非访、缠访行为,让信访“产业”无生长土壤,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信访维权要理性,一旦违法,将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或公共场所)采用吵闹、集聚等行为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进京到省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反复无理越级上访、非访、缠访、闹访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倒地下跪、手捧遗像等行为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四)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三)反复越级访、缠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特此通告

中共象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象山县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司法局

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16日

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其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三、信访人因违法信访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转发周知,引以为戒

2019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第二十二届中国(象山)开渔节

活动预告

2019年中国青年志愿者蓝色护海行动暨海洋公益日活动

时间:2019年9月12日13:00

地点:海洋酒店海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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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象山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hKI8I20BJleJMoPMrx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