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萧山交警
7月1日是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区交警大队联合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采取全警上路、全员出动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电动自行车无牌假牌套牌、闯红灯、骑快车道、逆向行驶、停车越线、骑车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一张头盔罚单
上午9时50分,萧山交警于宁围街道利华路附近发现一男子在佩戴一顶草帽驾驶电动自行车向整治路口缓缓驶来。路口执勤警力当即拦停该男子,指出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我以前都是戴头盔的,只是今天太热了。”男子解释道。
“发生事故只要一两秒钟,万一你头盔没戴,没有保护措施,受伤的还是你自己。我们处罚不是目的。第一次对你进行警告。希望你能够记住”
“好的好的,知道这都是为了我们老百姓好。”
交警市北执勤中队副中队长王俊杰对该男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开出了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首张罚单。随后引导该男子到教育点,观看警示教育视频,开展说理说法教育。
第一张罚单
第一张企业罚单
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确实为我们的居民出行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是在今天的整治过程中交警发现杭州小遛共享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站旗下的电动自行车连牌照都没有悬挂,且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
萧山交警随即将违法车辆暂扣,同时联系杭州小遛共享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站负责人前来接受处理。 今日下午,企业被处以了警告的处罚,同时交警城区执勤中队副中队长陈俊军对企业进行了约谈教育。
责令企业必须在2020年7月10日前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企业负责人表示会尽快落实整改。
约谈企业
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根据规定,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后,不佩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提醒教育。对于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的,交警部门同样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以及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据初步统计,截至今日17时,共查处各类电动车违法1176起,其中不戴头盔585起,查扣无牌无证包括假牌套牌119辆。
下一步,萧山交警将继续采取高压态势,集全警之力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