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涉及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青政告〔2019〕17号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查处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重点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非法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物质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举报查处与奖励
根据举报人实名举报线索,县直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力量对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辖区乡镇政府予以配合,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的奖励,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三、举报电话
县生态环境分局:4318728
县公安局:110
四、保密规定及责任追究
举报受理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若违反保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告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信息来源: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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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文
本期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