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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车祸身亡,遗腹子起诉祖父母
导读
2016年7月,孟某在驾驶货车时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其妻王某已怀有身孕(二胎),同年11月孩子出生,取名小孟。事故发生后,孟某生前用人单位自愿兜底赔偿给孟某父母及妻女各类款项合计150万元(含诉讼全部赔偿款项),并约定该赔偿款中含有孟某未出世孩子的相关份额。该交通事故案经上海某法院处理 ,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孟某父母及其妻、女(孟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00万元,用人单位依兜底协议最终赔偿50万元。
部分赔偿款到位后,全部打入孟某父亲银行账户,未给付王某及两孩子,经多次索要无果,三人将孟某父母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赔偿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最终调解无果。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钱款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生前用人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单位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该工亡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该款项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王某腹中胎儿即本案原告小孟的可继承遗产份额及抚养费等,故该诉争钱款在除去丧葬费开支后应留足两孩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小孟的被抚养人生活可参照上海某法院确定的其姐孟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确认,最终为232759.8,孟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48707.65元,扣除以上两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已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剩余已到位赔偿款,由孟某父、母及王某、孟某某、小孟五人平分,每人确定为1308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