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驾驶证却偏说自己“无证驾驶”,原来还隐藏更大的秘密

2019-07-18   保山警方

交警在路面查缉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无证驾驶,却在交警面前谎称自己有驾驶证,只是忘带了,想逃避处罚。但是,下面这位驾驶人确反其道而行之:明明有驾驶证,却要告诉民警:我无证驾驶!这是为何?

7月12日17时10分左右,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在巡逻中接到指令:“一辆号牌为云MX32**的小型面包车属报废车辆,在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请拦截!”民警林锦立即带队设卡拦截。当日17时23分,在隆阳区保岫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将云MX32**号小型面包车查获。



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员徐某某吱吱呜呜,称自己没有驾驶证,是无证驾驶。经过查询,徐某某持有“D”型驾驶证,云MX32**号小型面包车是一辆“营转非”车,根据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该车2009年6月23日注册,到2017年6月就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该车已“超期服役”了2年。

经查,徐某某共涉嫌四项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驾车时穿拖鞋;

4、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徐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的“D”照不能驾驶小型汽车,云MX32**号小型面包车是报废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但心存侥幸,没想到上路行驶被“电子警察”一路锁定,抓了个正着儿。徐某某将面临驾吊销驾驶证和罚款处罚,面对处罚结果,徐某某懊悔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