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许多人出于好心,
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等外出。
但是,若不幸遇到车祸,
“好心”司机是否会有“好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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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司机李会无偿搭载王良去岳阳办事,
途中与陈文驾驶的面包车相撞,
致使王良受伤。
事发后,
交警认定陈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会负次要责任。
王良将李会、陈文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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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
陈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李会负次要责任,
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但李会是善意、无偿搭载王良,
且王良明知李会是右肢残疾,却仍搭乘该车辆,
主观上存在过错,
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李会的民事责任,
由此法院认定在李会应承担的30%的责任中再减轻其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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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陈文赔偿王良经济损失4.7万元,
被告李会赔偿王良经济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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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费不等于免责!
车辆是由李会全面操控的,
当他同意无偿搭载王良时,
双方间便成立了一种无偿服务合同关系。
李会便负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车祸发生后,
李会、陈文应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对王良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良在明知李会残疾的情况下,
仍乘坐其车。
则王良自身也存在过错,
故法院减轻了李会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对方司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
好意搭乘人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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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
好意搭乘、顺风车的行为还是值得点赞的。
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
好意驾驶人应该如何避免过错呢?
如何避免?
1.保证车况好;
2.买齐保险;
3.安全驾驶。
请切记:
在好心帮忙的过程中,
我们要做到尽自己能尽的力,
不做能力外的事,
不要让好心办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