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时期,英国的家庭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家庭结构由复杂转向简单,家庭关系也逐渐发生改变。立身期仆工作为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产物,推动了英国家庭结构的重构与社会的转型。
西欧的家庭模式
家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家庭也开始由大而复杂转向小而简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欧社会的家庭从古代复杂的父系扩展型家庭,逐渐转变成一屋两代人至多三代人的核心家庭。
法国社会学家勒·莱普将家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父权制家庭,是游牧社会家庭的特点,它至少由父系家庭中所有男性成员所组成,着重强调家长的权威与家庭的和谐稳定。
第三种家庭是不稳定家庭,即核心家庭,它由婚姻的缔结而形。核心家庭由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所组成,子女一旦能够自立就离开父母,家庭的控制力极小。”除此以外,学界其他学者将西欧家庭存在的类型分为核心家庭、根式家庭、复合家庭和扩大家庭。
根式家庭是由父母和继承财产的已婚子女及其子孙所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父母和所有已婚子女及其后代所组成的家庭。
扩大家庭既包括虽不同住、但关系亲密的亲属,又包括同住且有血缘关系的庞大家庭。家庭变化是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关系变革所产生的结果,这意味着家庭的变化一定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变革。
中世纪早期以前,社会生产力低,生产技术落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靠集体劳动,集体劳动则需要庞大的劳动力。
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庭结构也开始趋向于核心家庭,而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劳动生产率依然没有提高多少,所以劳动者的数量决定了生产规模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
近代早期以前法国盛行的家庭类型主要是包括远亲的复合家庭,这种复合家庭在法国南部和中部的某些乡村地区占据主要地位,并且这并非仅仅是三代之家的问题,几个兄弟经常同住于一起。
高比例的复合家庭也出现在利穆赞地区,在那里的许多共同体中,40%以上的家庭都是非核心的。有人曾这样描述过利穆赞地区的复合式农民家庭:“四代同堂,无条件的实行族内婚姻,财产不进行分割。我看到有的人家像寄宿学校一样住着一百多口人”。
除了生产力低的原因以外,一些经济较为发达但封建观念浓厚的地区,例如法国的北部、德意志的西部和比利牛斯山区等地方,只要不是因为经济问题养活不起孩子,他们就会依照封建时代的传统选择让孩子们一直留在家里,以此来保证充足的劳动力,因此,这些地区的复合家庭或者根式家庭长期存在。
英国早在中世纪晚期就盛行核心家庭,与西欧其他国家不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身期仆工的普遍存在。首先,核心家庭促进了立身期仆工的发展。传统的核心家庭由丈夫、妻子和孩子组成,有的还会包括仆人。正如提到的立身期仆工发展的原因一样,无论是出于经济困难,还是出于为子女安排好人生道路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核心家庭的影响。
出于经济的原因,父母便会早早把孩子送出去做立身期仆工,这样饭桌上就会少一个人吃饭,以此减轻整个家庭的生存压力。除此以外,由于当时继承制度的影响,非继承人无法获得土地,从而无法结婚生子。
父母为了孩子考虑,便在他们很小的时候送到其他较为富裕的家庭,充当学徒或者仆人。这样不仅有助于解决眼前的温饱问题,还能使子女学习一定的生产生活技术,成年后可以自立门户,结婚成家。
其次,立身期仆工习俗也促进了核心家庭的发展。在中世纪晚期的西欧,除了英国以外,据米歇尔·密特朗所言:“在意大利的北部和中部,以及法国西部等地,农村地区也存在许多单身男女仆人”,但远不如英国普遍。
在工业革命之前的几个世纪,英国14-29岁的立身期仆工占当时英国人口比例一直高达30%-40%。如此高的比例,成为迈进英国核心家庭形成的重要推手。
这种年轻人一结婚就在自己的新家庭中生活,与父母分居的习惯就是被人称为“新居制”的家庭生活原则。同样,英国父母也很少倾向于把婚后的孩子留在家里,大多数都是要求他们结婚后必须搬离原生家庭。
这一习俗与传统家庭模式大为不同。传统家庭制度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子女不会离开父母的家庭,因为传统的习俗要求孩子们尽量和父母住在一起,即使已经结婚。
但在英国,已婚人士的父母与他们同住是一件很少被接受的事情,在这样的居住环境中,父母的身份反而转变成了“房客”,而不是家庭成员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以及立身期仆工的不断发展,英国的社会风俗也悄无声息地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婚姻观念也随之改变。
首先,婚姻择偶权的改变。中世纪晚期以前,大多数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子女只能被动接受,尤其是贵族家庭。贵族家庭的婚姻几乎充满了政治经济利益,子女的婚姻被看作是一个家庭社会地位进一步上升的垫脚石,是家族扩大社会关系网络的阶梯。
而在中下层的社会中,子女的择偶权也被父母牢牢把控,子女的婚姻被认为是家庭财产更新的绝佳时机,也是家庭地位有所提高的机会,所以父母会包办子女婚姻,为子女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益的结婚对象。
在这一方面,最早的记录之一是关于15世纪左右的帕斯顿家族的相关信件,其中的一些信件反映出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包办。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立身期仆工队伍的壮大,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支配力开始变得薄弱。
在帕斯顿家族的信件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帕斯顿家族的一位小姐,芳心暗许自家的一名管家,遭到家里的各种反对,尽管家庭对其各种规劝和打压,这位小姐不为所动,至死不渝,终于得到了父母的谅解,与心上人双宿双飞。
除此以外,他们在外出做立身期仆工时也积攒了一定的嫁妆或者结婚的资本,不再需要依靠父母,经济的独立也为婚姻的自由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虽然欧洲的婚姻模式是由早婚向晚婚转变,但是结婚年龄也并不是持续增长,也是有所波动的,但总体上来讲,较中世纪早期而言,结婚年龄还是不断增长的。
哈捷诺在研究欧洲家庭时提出“欧洲婚姻模式”,他认为至近代早期,西北欧的家庭呈现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男女晚婚,男子结婚的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女性结婚的年龄往往会超过25岁。
虽然他并不认同中世纪时期的英国符合“欧洲婚姻模式”,但理查德则提到中古世纪晚期以来的英国也符合“欧洲婚姻模式”。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社会中大量佣工、学徒以及零工的存在证实了当时英国社会晚婚、不婚现象的普遍性。
例如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女主人公大约十二三岁就恋爱结婚了。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婚姻年龄一直持续在变。但总体而言,英国的婚姻模式有一个较为明显的转变,即由早婚向晚婚开始转变。这一转折点在于11-13世纪整个英国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在这些变化当中,立身期仆工的发展与婚姻模式的转变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