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扰乱诉讼秩序。2020年4月8日,柞水县人民法院凤镇法庭依法对李某罚款1000元,这也是该庭发出的首份罚款决定书。
2020年3月31日,柞水法院凤镇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起诉称,被告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二人以建房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4万元,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2016年12月23日,黄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黄某意外死亡,原告李某遂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黄某借款被告王某不知情,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与其在村委会存档的借条不一致,两份借条借款人签名不是同一人。但在庭审中原告李某仍坚持借条只有一份,其提交的借条就是黄某本人书写。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到被告王某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并将原告李某在村委会存档的借条复印件调出。
2020年4月8日,法官要求原告李某对本院调取的借条进行质证,并向其反复释明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面对证据,原告李某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后承认黄某总共向其借款1万元,2018年见黄某意外死亡,遂到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反映借款一事,并留借条复印件一份存档。
在起诉时原告李某考虑到黄某生前所打借条没有写明借款事由,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于是叫其生意伙伴帮忙伪造借条一份,加上借款事由为“盖房”。
柞水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应依法予以惩戒。经院长批准,依法责令李某具结悔过,并决定罚款1000元。李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悔过,并表示尽快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