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防疫志愿者!判刑一年六个月

2020-02-20     香城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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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开展防疫工作,按照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许某向驾驶员毛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毛某与许某发生争执,并打电话通知其丈夫凌某,其后凌某与志愿者、保安在言语上发生争执,凌某突然冲向志愿者许某,并将许某拉倒在入口栏杆处,并骑在许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后经司法鉴定,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腰骨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通过庭审,上海市闵行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图片来源自网络

在本案中凌某造成许某轻伤二级,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规定,要求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因寻衅滋事罪量刑高于故意伤害罪,因此最终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对凌某定罪量刑一年六个月。

在近期的新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聚众打麻将、想外出等原因,当事人与村委、社区人员等发生肢体冲突,轻则行政拘留罚款,重则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侦查。之所以是寻衅滋事罪,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该罪只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根据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二是量刑方面,该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高于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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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熊莉 王纤纤

编辑:周园媛

出品:香城都市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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