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看过这样一个段子,说万一酒驾被查,马上当着交警的面,拿出酒瓶子咕嘟咕嘟喝两口,这样交警就没法证明你之前喝过酒了……那么这种方法真的靠谱吗?司机岳某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你,这一“秘笈”不靠谱,非常不靠谱。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岳某和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后驾车回家时,与一辆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对方司机报警。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期间,岳某突然到路边商店买了一小瓶白酒,一口气将整瓶白酒灌下肚后,又到商店买了两罐啤酒。随后赶来的交警将正在大口喝酒的岳某当场控制。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32mg/100ml。
在法庭上,岳某表示,自己发生事故后买酒喝主要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交警来了肯定会发现我酒驾的事,说不定得坐牢。忽然想起网上‘当着交警的面喝酒就不会受罚’的说法,抱着病急乱投医的想法,买了酒再喝一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考虑到岳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岳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该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岳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当着交警的面,在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3.32mg/100ml,远远超过80毫克/100毫升这一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故此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网络段子看看就好了,千万不要当真。或许本来只是酒驾,你咕嘟咕嘟喝两口,一测试达到醉驾标准,直接变成刑事犯罪了。当然,为了你和他人生命安全,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记,切记。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