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作吗?盈江一人拒不执行判决被刑拘,罚款5万元

2019-09-12     德宏团结报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原告克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被告杨某某诉至盈江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我院以(2018)云31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告克某某支付20万元,并将存放于盈江县某某电站内的一套正房、一套厢房的木材交付原告克某某。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原告克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当面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同时将申请执行人克某某通知来,双方约定当日交付木材,执行款20万元于2019年4月30前履行,我院依法对杨某某名下丰田牌越野车进行了程序查封。因申请执行人克某某未能找到木材买受人,也没有存放木材的地方,致使当天未能完成交付。执行款20万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亦未履行。2019年5月5日,申请人克某某向我院反映其已经找到买受人,我院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木材所在地进行交付确定。到达现场后,案外人杨某1称其是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侄子,并出示一份授权委托书,称其受杨某某的委托负责交付木材事宜。杨某1同时出示一份木材清单,称只能交付清单上的木材,经申请执行人克某某核对,称清单上的木材根本不够盖一间正房、一间厢房的木材,期间我院工作人员一直电话催促杨某某过来解决此事,但杨某某称自己人不在本地,一直推脱不来。无奈我院只能按照清单上的数量将木材拉走。2019年5月6日申请人克某某找来了建造木架房的师傅,列出了建造一间正房、一间厢房所需的木材清单,我院组织警力再次来到木材所在地要求交付木材。但案外人杨某1称,剩余木材是其本人的,阻止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再次联系被执行人杨某某,但其均不露面,导致了木材不能完全交付完成。事后,执行人员对杨某某的常住地进行了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下落。我院依法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财产线索,其名一下有1辆车、某电站60%股份、某公司80%股份。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资产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形,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行为,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盈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第二日,杨某某的妻子就将执行款20万元交到了法院,并履行了剩余木材的交付义务。本案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盈江县人民法院

责编:刘亚旭

审核:杨 旻 张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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