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赡养起,父告子上公堂

2019-12-12     河北高院


祸从赡养起,父告子上公堂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张某于1954年10月13日出生,现年65岁,患多种疾病,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需子女赡养照顾。2018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某在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张某于2017年9月13日转账给房地产公司会计李某86000元、张某于2018年1月23日转账给房地产公司会计李某50000元,以上两笔转款用于支付张某某购房款。

法理分析

被告张某某购买楼房时,原告张某向房地产公司会计李某分两笔共计转款13.6万元,用于支付被告张某某购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原告张某年老体衰,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需子女赡养照顾。而被告张某某作为原告张某的子女未能积极主动的履行赡养义务,酿成张某诉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撤销赠与合同后,被告张某某无权再继续占有原告张某曾经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赡养老人,是道德之底线,也是法律之底线。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不履行最基本的义务,也就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则无法继续享有原告张某曾经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宣判后,被告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判决内容,以后积极赡养父母。

来源:武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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