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祸,来宾男子酒后捅伤好友被判刑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何某日与何某夫是铁哥们平时一起玩耍一起喝酒。某日,在何某日饮酒过度后,竟挥刀相向,捅伤好友何某夫。近日,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日有期徒刑两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1日8时许,被害人何某夫邀请好友被告人何某日一起到本村何某家商店蹭网络玩手机,之后被告人何某日返回家中吃早餐并饮酒。何某日喝酒完后再次返回商店,因饮酒过多,在商店门口前与被害人何某夫发生争吵,随后何某日用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将何某夫的胸部捅伤。经依法鉴定:何某夫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何某日被亲属送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何某夫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何某日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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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报案并将被告人送到公安机关投案,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内容来源:兴宾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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