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将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
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延长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4号
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第二条“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2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e7aaa26cc30690a8960fc01c7a8e52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