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2019-08-22   钦州检察

李某基等3人涉恶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2017年12月,大浦高速公路项目部在钦北区新棠镇某村建实验室,办好相关手续后供电线路连接在新棠镇某村的变压器上合法正常使用,被告人李某基得知情况后,便伙同被告人李某谷、李某芬等人密谋对该项目部进行敲诈勒索,以变压器属于某村所有为由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

2018年4月,该公路项目部施工需要用挖掘机将一个陡坡高度降低,被告人李某基、李某谷、李某芬聚集本村10多名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拦,并以施工挖了他们村的“龙脉”破坏本村的风水为由,向大浦高速公路项目部敲诈勒索人民币35000元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基、李某谷、李某芬纠集该村10多名村民到大浦高速公路项目部施工现场,指使部分村民在变压器现场看守,不让该项目部接电使用,以变压器使用费为名向该项目部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基、李某谷、李某芬犯敲诈勒索罪,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讯问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在综合考量违法事实、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该案提出量刑建议。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基、李某谷、李某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基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基依靠家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纠集被告人李某谷、李某芬等人以威胁等手段,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多次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钦北区检察院聚焦扫黑除恶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涉恶犯罪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钦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