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以公告的方式,对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张阳等机动车驾驶人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处罚前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详见下文附件。
在《对张阳等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明细表》中的告知事项,张阳等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上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向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部门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1月3日
附件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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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编辑:任子剑 责编:闫继伟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