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备受居民期待的城市改造工程,然而,这一工程常常受到一些业主的反对,导致推进困难。这些业主的反对理由包括担心采光、通风、隐私等方面受到影响,以及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还有一些业主认为电梯会破坏楼体结构,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诉求。
这些反对者往往以“一票否决”的方式,阻挠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甚至诉诸法律手段,试图阻止电梯的加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降低加装电梯的门槛,《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将原来需要“双2/3”同意降低为“双1/2”同意,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一修改无疑增加了加装电梯的可能性,也更符合多数业主的意愿。以一个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只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600平米业主和6户业主同意即可。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加装电梯的程序,业主有权对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重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同时,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费用。此外,《民法典》还保护了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和正常使用权,业主加装电梯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房屋、阳台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
总之,《民法典》的修改为老小区加装电梯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有助于推进城市改造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三、民法典对反对者的诉讼诉求不予支持
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上,只要符合“双1/2”的同意原则,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不损害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且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可进行加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重建,只要符合本编规定的条件,其他业主不得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停止改建、重建或者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其他业主的诉讼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其他业主不能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反对加装电梯的诉求,如果他们提出这样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他们的诉讼。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城市更新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既有利于业主的生活质量提升,也有利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因此,我们希望老旧小区的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到加装电梯的工作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希望物业服务企业和人民政府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业主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共同推动城市更新和节约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