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军事、外交、能源等方面需要用地的,科教文卫、生态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以及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在符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在国家征收土地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按照上述规定,国家征收时往往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某一区域的集体土地耗时较长,当遇到为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项目工期很短时将面临很大的征收压力。
从前置的审批程序直到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被征收人舍不得生活了一辈子的祖宅,很多老年人在被安置在一个新的生活环境中的不适。所以在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不和谐的因素,或是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与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的差距,再或是某些实施征收的人员宣讲不到位、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引起。这些往往都会造成征收征收工作缓慢,对未来的项目建设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宋某系H省B市L区X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2月X村分别召开了村党支部会议,村委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定《S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2019年6月,现绝大多数村民已经主动交回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鉴于此,X村向区政府申请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
2019年8月L区人民政府通过审批,作出《L区X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区政府同意村委会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特此批复。
宋某认为该《批复》批准收回了包括其在内的X村全部村民的宅基地违法,应当撤销,故诉至法院。
那么上述案例中,区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该批复,村委会又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且村委会出具的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签约率远超三分之二户,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综上,由此可见,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仅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村民自治原则,通过村民民主决议程序后,由村集体组织向有管理职权的政府申请,经批准后也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赵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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