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后发现手机丢失,出租车司机拒不承认拾得手机,乘客还能找回手机挽回损失吗?近日黄岛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予以解读。
原告张某(化名)于2022年6月17日购买手机一台,花费9320元, 2022年8月13日张某曾乘坐被告李某(化名)名下出租车,后发现手机遗失,次日张某前往派出所报警,并通过某手机公司回函等初步确定丢失手机目前在黄岛区某小区。手机公司回函显示手机丢失后,最先登录的系被告李某,李某居住地与回函显示的手机所在小区一致。张某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联系到被告李某,李某经营一家手机店,其承认2022年8月份曾经处置过涉案手机,但称是通过收购二手手机方式获得手机,否认拾得手机,手机已经转卖,不同意返还也无法返还手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立刻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以同等价值赔偿。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拾得手机并处置。虽然处置手机与拾得手机系两个独立事实,被告李某承认涉案手机确系其8月份处置,不能直接认定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但原告手机丢失后,手机定位在被告李某居住的小区,被告李某也未提供涉案手机合法来源的证据,亦未对使用QQ号登录涉案手机两天时间做出合理解释,综合前述事实,法院认定涉案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具有高度盖然性。
关于返还方式。因涉案手机现无法原物返还,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折价款。因原告手机在遗失时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参考该型号二手手机的价格,法院酌定被告赔偿7600元。
黄岛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手机折价款76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基于事物发展的盖然性规律,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拾得了涉案手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还原事实真相,不能直接证实被告拾得手机,被告又拒不承认拾得手机,因此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法院结合丢失手机定位在被告居住小区、被告使用QQ号登录涉案手机、被告未提供涉案手机合法来源等事实,认为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应认定涉案手机是由被告拾得。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营造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好至关重要。本案被告拾取手机后,未及时返还权利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其已将拾取的手机转卖,造成手机无法返还,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法院最终能够认定被告拾得手机的事实,得益于原告及时报警并联系手机厂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这也提示广大手机用户,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手机丢失后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尽量减少损失。文/通讯员 李晓燕 信网记者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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