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面议”是招聘启事中常见的用语,其字面意思是工资有待劳动关系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借此耍花招,侵犯劳动者权益,应届生求职时需当心,别因“工资面议”而踩“坑”。
01“面议”内容不写入合同,当心无据可查
小Z前往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公司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再“工资面议”。双方决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口头约定小Z的月工资为6000元,但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当小Z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2200元。面对小Z的质疑,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2200元。由于没有将“面议”的结果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小Z面临举证难题。
如果没有将“工资面议”结果写入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当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只能依靠证据来解决。如果主张高工资的劳动者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自然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02模糊工资标准,当心待遇降低
小H与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面议”了工资,双方谈出的结果是,月工资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干得好可以加薪”,最多可加到7500元。小H入职后尽心尽力工作了一个月,却只拿到1720元。面对小H的质疑,公司答复说,之所以按1720元发放,是因为小H没有达到“干得好”的标准。但对什么情况属于“干得好”,公司却拒绝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所谓“干得好可以加薪”中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没有明确标准、条件的情况下,等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此,应届生求职时为了日后免被用人单位“算计”,应当事先要求明确“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并写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