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系列知识讲座 (五)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②

2024-10-31     中部城市生活指南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从事与原单位任职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或者自行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企业以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为代价,限制员工的就业范围,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一种预防措施。

企业应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核心商密、重要商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责任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约定给予的经济补偿及违约金额等。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按月发放,标准要在协议中做好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深圳市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北京海淀区法院判例:拒收补偿金不免除竞业禁止

李某离职前任商贸公司北京区域销售总监及中国区政府事业部销售总监。双方之间存有竞业限制约定。

离职次月,公司转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招商银行原工资卡账户提示异常以致交易失败,当月商贸公司向李某交通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成功。下个月,再次向李某交通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交通银行账户提示异常。收到了李某转账退回的补偿金。

商贸公司曾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的户籍地和劳动合同中留存的居住地邮寄函件,要求《提供银行账号或现场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两次均被拒收。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李先生有躲避接收、怠于接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明显主观意愿。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并不影响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即李先生仍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诚实、信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李先生主动注销可用于接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主观故意。最终判决支付违约金85万。

竞业限制无效

不影响保密义务

很多人问,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两年,两年后,我们的商业秘密怎么办?也就是担心两年限制期满后,离职员工不再履行保密义务。这种错误认识,是对竞业限制认识不足造成的,将竞业限制混同于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对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的限制,分为法定的竞业限制和约定的竞业限制。法定的竞业限制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竞业限制,属于在职竞业限制。约定的竞业限制,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交易相对人或者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既包括离职竞业限制,也包括在职竞业限制。

我国立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可受保护的利益。但是,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1

两者调整关系不同

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发生纠纷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竞业限制 了很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密义务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工作的需要,企业通过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等,要求涉密员工履行保密义务。

2

期限要求不同

竞业限制期限, 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密义务期限,是到商业秘密公开或者解密, 一般会超过两年期限

3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关系

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商业秘密保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人事管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离职员工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可以有效 降低泄密风险。

最后,必须明确, 竞业限制与履行保密义务是两种法律关系,竞业限制是否有效,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不是竞业限制期满,就不用履行保密义务了。

扫码可查看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组织起草的参考文本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来源:商业秘密简明讲义

淄博市场监管微信矩阵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文昌湖市场监管局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市检验检测计量研究总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dbb7a762445092090ca8b613773a5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