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南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2019-10-10   南京公安

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出台《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南京将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五统一”



根据实施办法,南京全市范围内实行参保缴费、政策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

1

统一参保缴费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个人账户管理等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统一政策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同城同待,涉及政策的调整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

统一基金管理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市社保中心统一支付。

4

统一经办服务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各区按规范具体负责本区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5

统一信息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建立集中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实现经办业务关联融合和信息实时共享。

今年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提到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月,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

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

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来源:市人社局、现代快报、紫金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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