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阜南县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了
阜南县现役退役军人
立功授奖人员
和退役军人中的优抚对象
等购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
现役、退役军人
在阜南县购买新建商品房
最高可享14万补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军人优待政策,营造全社会崇军拥军氛围,体现党和政府对现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助力阜南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文件和阜南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综合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南房联〔202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本县内符合个人条件,并在本办法颁布后,截止到2024年8月5日前,在本县内购买商品房(商品住宅、公寓房)的现役、退役军人立功授奖人员、退役军人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在部队服役五年以上(含五年)的现役、退役士官(志愿兵)(以下简称现役、退役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岛屿)服役的现役、退役军人给予购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
第三条 实施拥军优待购房补贴政策,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住不炒”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一城一策”的调控规定,综合考虑双拥工作和军人优抚优待的需要,充分结合本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严格标准条件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补贴对象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开发商品房时,根据补贴对象不同情况,由县财政以货币化方式给予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不等的分级补贴。购买商品住宅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购买公寓房补贴面积最高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自400元/平方米起,根据现役、退役军人立功授奖情况及退役军人中的优抚对象等群体情况,分级上浮调整。购房补贴面积按所购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
第二章 分类及标准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在阜南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现役、退役军人立功授奖人员、退役军人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在部队服役五年以上(含五年)的现役、退役士官(志愿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岛屿)服役的现役、退役军人实行分类补贴。
1.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个人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军人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400元/平方米补贴;
2.个人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参战人员、参加核试验人员、“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1954年之前入伍)、1-6级残疾军人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补贴;
3.个人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7-10级残疾军人、省级表彰的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
4.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岛屿)服役的现役、退役军人、市级表彰的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
5.农村60周岁老兵退役军人、老烈士子女、县级表彰的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
6.在部队服役五年以上(含五年)的现役、退役士官(志愿兵)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贴;
7.现役军人立功授奖人员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参照退役军人立功授奖人员分类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购房补贴;
8.以上人员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就高从优”的原则,按补贴类别最高的一种补贴标准执行。本办法所指烈士遗属指烈士的配偶、父母、18周岁以下子女;老烈士子女指年龄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
第三章 补贴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现役、退役军人立功授奖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优抚对象和在部队服役五年以上(含五年)的现役、退役士官(志愿兵)等人员,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申请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退出后享受现役、退役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和购房消费券、人才购房补贴、蒙洼洪洼居民购房补贴等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叠加享受。在土地、房屋征迁时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不享受本办法购房补贴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现役、退役军人,经审定具备购房补贴资格后,应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阜南县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协议》,明确以下规定:
1.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先完成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后审定符合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资格的,可以申请购房补贴。审定符合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资格后购房的,应在审定后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如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在审定后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经重新申请审定仍符合购房补贴资格,但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的,不再享受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
2.申请发放购房补贴,应提供所购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合同。申请人应和购房人为同一人或夫妻关系。申请购房补贴获批后,在取得所购商品房不动产证并核定补贴面积及金额后6个月内一次性全额发放购房补贴。
3.在政策执行之日(2023年9月21日)前已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8月5日(含)期间撤销房屋备案后仍由同一购房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重新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并重新网签备案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依据房屋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司法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的除外。已经申请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契税补贴、购房消费券、蒙洪洼乡镇居民进城购房政策的,不得享受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政策。
第八条 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对象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再婚夫妻有一方享受过的,双方都不再享受。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九条 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资格审定及发放程序。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资格审定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立功授奖证明、服役参军证明及所在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证明等资料后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后,将符合资格条件的分批在本乡镇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审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对申请人购房意向证明、本人身份证、军人军属优待证、立功受奖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会审,确定军人军属身份、立功受奖层次,明确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4.购房。经审定符合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条件的,可以直接在市场上选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也可以根据县住建局定期公布的本县房源情况,向县住建局报名登记选购商品房。
5.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前,应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协议》,并填写《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发放申请表》,提供所购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合同等材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规定的,将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别和标准、所购商品房信息等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审核。申请人取得所购商品房不动产证后,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发放购房补贴资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申请人不动产登记面积核定购房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后,再次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提交补贴资金发放台账,由房管窗口向补贴对象打卡发放。
第十条 在未签订购房合同前,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原购房补贴资格审定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严格购房资格审定,严格补贴发放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规定,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工作全程加强监管监督,对违规违纪情况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对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不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信息,不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更新信息,违规获得购房补贴资金的,或者在获得购房补贴资金后不遵守《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协议》约定的,限期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不能在期限内退还的,纳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执行之日(2023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5日(含)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补贴条件,在本办法下文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满前购买商品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阜南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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