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社区转让集体土地,却触犯了法律…濠江法院这样判!

2019-10-27     濠江发布

为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强化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近期,濠江区人民法院以陈某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为反面典型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

1997年7月至2012年9月,陈某坤曾任濠江区广澳街道某社区党支部书记,2002年5月起兼任居委会主任。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陈某坤于2015年12月28日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到了2018年7月,陈某坤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公安机关刑拘,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把时间倒回到2009年。

2009年12月18日,经所在社区两委会议研究通过,以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陈某坤,代表社区居委会,将位于保税区大道旁白沙头地段的集体建设住宅用地转让给柳某。该处土地面积15.66亩,每亩作价8万元,总价值125.28万元。柳某在该处土地范围内建有围墙、门房、地磅等建筑物。

4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3月16日,陈某坤又将社区白沙头地段的20.82亩集体建设住宅用地,转让给汕头市某泰公司,总价款为166.56万元。

1个月后,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陈某坤第三次代表社区居委会,转让集体土地给汕头市某丰公司。该处土地位于社区草尾沙堆地段,面积为21.04亩,转让款每亩8万元,总价款为168万多元。

焦点争议

代表社区转让集体土地,为何会触犯法律?

这三宗土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用途均为建设住宅用地。可能很多人会问,陈某坤时任居委主任,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代表社区转让集体土地,为何会触犯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此,陈某坤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仅扰乱了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经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传唤,陈某坤于2018年7月17日到市公安局濠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今年1月18日,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说法

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国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如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则会对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造成破坏。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以居委会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57.52亩,属“情节特别严重”。

以案说法

什么情况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0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坤作为社区居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居委会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57.52亩,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焦点争议

社区居委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呢?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坤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性质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那么,社区居委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呢?濠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体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社区居委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目前司法界仍存在争议。就本案,即使居委会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坤作为社区居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经传唤后到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警示教育活动当天,濠江区纪委监委、区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辖区各街道社区等单位的50多名党员干部到场参加。主办单位播放了以案件为素材制作的宣传片、回放了案件法庭辩论阶段的庭审直播视频,案件的主审法官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深入剖析犯罪原因。

参加活动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这是一堂生动而又深刻的警示教育课,今后一定会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学习。

我市两级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强宣传,对一些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扩大舆论攻势,对土地违法者产生强大震慑力。

来源:“汕头橄榄台”客户端、汕头电视台“打开案卷”栏目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gStDG4BMH2_cNUgesf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