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会遇到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或者承包地被征收的问题,这个时候大多人都会有疑问:这样征收我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或者承包地是合法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其实在法律上有着比较明确的说明,下面分别向大家讲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知,首先需要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下面问题就来了,何种机关能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只有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这两类机关才有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其他机关没有该项职权。
那么,在我们办理好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能够直接占用承包地吗?答案是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以知道,要建设某个项目一定要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使用集体承包地。
还有一个问题,集体承包地怎样才能变成国有土地呢?谁才有这个权利批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以知道,只有集体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才有权利批准,而其他各类机关的批准均为违法行为。
因为集体宅基地自身就属于建设用地,只需要有征收手续,而不需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知,只有集体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才有权利批准,而其他各类机关的批准均为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同时具备征收手续条件之后,集体承包地被征收才属于合法行为,而其他无论何种形式的征收都是不合法的。只有满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收批文条件后,集体宅基地征收才属于合法行为,同样,其他任何征收形式都是不合法的。
依据上述所说条件,由此可判断征收集体承包地或者集体宅基地是否属性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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