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闯别人家被反杀,反杀者该不该定为正当防卫?

2019-08-30   石家庄普法

丽江又现反杀案,反杀者无辜被扰,持刀防卫时意外致对方死亡,现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该案成为昆山反杀案、保定涞源反杀案后,再次引爆舆论的反杀案。

今年大年初四23点,丽江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的26岁女子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后被朋友用车送回家,酒醉后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口拦车,唐雪走路回家,李某某对其辱骂,唐雪未理睬。后唐雪与父亲一道找李某某理论时,李先踹唐父一脚导致三人扭打,被李的朋友拉开;后李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并讨要被唐父打伤的说法,李被陪同人员拉回。

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再次到唐家,使用菜刀砍砸唐家大门,菜刀被前来劝阻的朋友抢走丢掉,李的另外5名朋友也对其劝阻。唐雪听到砸门声后拿着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把水果刀出门查看,李某某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踢了一脚,两人扭打在一起。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某打斗,因一直被李某某打,唐雪换持黑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挥舞,两人被其他劝阻人员拉开,李某某朝巷道外跑的过程中倒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发现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李某某系锐器伤及右胸部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虽认定唐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进而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问题是,从起诉书描述的案发经过来看,一般人面对这种情形都可能如此为之,很难判断唐雪的行为存在过错,进而难以判断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来看看唐雪的行为有无过错。媒体根据起诉书总结了唐雪与李某某之间曾发生五次“交锋”。五次“交锋”中有肢体冲突的部分,都是李某某先发起进攻,可见李某某有主动攻击性人格。最后一次,面对李某某用菜刀砍砸大门,这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行为的开始,只是被他人及时制止。

砍砸大门行为停止后,唐雪当然有必要开门查看;面对对方带刀来犯,并不知道对方菜刀已被其朋友夺下,一个女子当然有必要带刀防身;一把小小的削皮刀,面对菜刀可能不足以防身,再带一把水果刀也有必要;出门查看中遭对方再次踢打,因回击而扭打在一起时用小小削皮刀防卫,也没有过错;“因一直被李某某打”,说明唐雪同对方对打时,一直处于下风,几无还手之力,“换持黑色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挥舞”,以威慑对方,让其不敢近身,同样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李某某的死亡,并不是唐雪主动攻击所致,而是李某某“明知刀在前,偏向刀上闯”,结果自己的主动脉不幸被刀刺破身亡,而主动脉破裂之伤,哪怕发生在大医院里也难以抢救过来。因此,对于唐雪而言,她根本不能预见在水果刀不断挥舞的状态下,李某某也会上前“玩命”,唐雪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刑法第16条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因此,唐雪的行为因缺乏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而不能成立该罪。否则,不看主观要件,只看客观后果,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客观归罪”,是一种公认的错误入罪观念。

本案中,公诉机关将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完全正确的,唐雪面对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一路走来的行为均处于防卫地位,几乎无可挑剔。而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手段,法律不苛求防卫人。有网友称唐雪不应当出门查看而应当在家报警的说法,是苛求防卫人;用水果刀挥舞进行防卫,也不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同造成死亡之间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同被害人的自闯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说,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正确,但以防卫过当进而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值得商榷。

正当防卫案件是近几年来公众最为关切的事件之一,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激活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制度,最高法院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去年最高检发布4个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件,其中包括昆山反杀案,而且在该指导性案例中要求建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本案的情形在社会上非常普遍,期待本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也体现这一理念,并从另一个角度为公众树立该如何正当防卫的标杆。

链接——

最高检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

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时疏于训练刀法,导致家伙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虚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江湖大哥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在长文末尾,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