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市检察院成功公诉一起"零口供"运输毒品案

2020-03-07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保山市检察院成功公诉一起"零口供"运输毒品案

作者:刘呈军 王文德 徐兴杰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日,由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运输毒品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某被判处死刑。

  该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失口否认并掩盖犯罪事实,毁灭证据,始终没有供述犯罪事实和经过,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在抗疫情期间办案不延误,该院检察长主办该案并以第一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案件顺利宣判。

  经查,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曾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监服刑18年后于2016年刑满释放。郭某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好逸恶劳,幻想一夜暴富,再次铤而走险。案发前,郭某某驾车从广州前往云南瑞丽等候运输毒品,接到毒品后在某酒店停车场角落将毒品藏匿在车上驾车返回,行至保山市公安边境管理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9989克。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审讯并对毒品称量、取样过程中,郭某某突然挣脱审讯椅用手将公安机关准备拆封称量的毒品推倒,导致其指纹和DNA沾附于毒品外包装物上,致使鉴定指纹和DNA失去意义。又在用餐时吞勺自残,后送医院取出。

  鉴于郭某某拒不认罪,且无指纹、DNA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周晓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酒店监控录像达300G,并对郭某某使用的手机重新进行勘验出相关数据数千条。

  经仔细审查发现,涉案毒品系郭某某在酒店门口从一名男子处接收,后郭某某将车挪到酒店停车场隐蔽位置,并将毒品藏匿在车上,作案过程清楚、完整。又从郭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有走私、贩毒的犯意。证据锁链得到完善,案件成功起诉。

  庭审过程中,在被告人百般狡辩,诋毁公诉人编造证据,罗织罪名情况下,周晓铭适时播放监控录像关键片段,充分说明论证,被告人最终百口莫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