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推行社会保险不见面服务,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
《通知》指出,要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因疫情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享受城乡养老待遇业务申报,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先将相关信息逐级提交至社区(行政村)协管员、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和县级经办机构,暂不需单独报送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含企业职工、机关事业新制度和试点)。
同时做好相应风险防控,避免线下业务和手工操作,完善信息系统,做好疫情期间待遇发放等重点业务标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通知》强调,要尽快认真梳理出每月需各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窗口办理的业务,按照“减少非必须现场办理”原则,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推行不见面服务。
完善配齐信息系统和必需设备,能网上办的网上办,能电话咨询的主动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尽量不到或少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办理业务,坚决阻断人流密集区的传染链,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明确,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支持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部、厅《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因抗击疫情时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利用全省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系统结算,简化参保单位垫付、申领医疗费用流程,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将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健委更新方案及时调整。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裴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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