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处罚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公布时间 |
1 |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宣传人防权利、人防义务;及时开展行政指导。 |
工程建设管理科 李宗三 |
2024年6月29日 |
2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不按照施工图施工,擅自降低防护和质量标准等其它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的办理,加强现场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检和停检的方式,按基槽、底板筋、墙板筋、顶板筋、主体结构、竣工验收6个质量控制点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管理科 李宗三 |
2024年6月29日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包括打洞穿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在人防工程建设多环节加强行政指导;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抽查检查。 |
工程建设管理科 李宗三 |
2024年6月29日 |
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密切与无线电管理部门联系,通报处理违法案件;利用“9.18”前警报检修和平时警报器安装、维修、测试等进行检查。 |
指挥通信科(潜力资源科) 原钰清 |
2024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