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新冠”去世后,老家拆迁维权还能继续吗?

2023-03-31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老人因“新冠”去世后,老家拆迁维权还能继续吗?

导读:在我国农村,很多祖传宅基地或者房屋都是家里老人的名字。前不久,“新冠”蔓延,在农村的一些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的健康受到威胁。如果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宅基证上登记的这位老年人去世了,那么这个征收拆迁维权还能继续吗?宅基地的补偿利益是户口内大家共有还是继承人们继承了?谁能去参加这个诉讼呢?

本文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阳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讲解宅基证产权人去世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原告突然去世了!】

在1990年,王老先生和妻子提审批取得了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房屋。当地的国土局为户主王老先生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来,王老先生和妻子生儿育女,有了1个儿子和3个女儿。

在2021年,王老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的红线范围内。因为征收实施部门给谈的安置补偿十分不合理,所以王老先生没有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于是,王老先生在2022年初进行依法维权,启动了“民告官”的诉讼。这个过程中,王老先生的独生子王先生一直帮忙整理材料。

但是,在2022年底,王老先生住进了医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突然感染了“新冠”并不幸去世了!这时候,王先生对自己作为儿子的补偿权利有了新的考虑,但又很迷茫,于是就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去世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由近亲属作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的表示,然后诉讼还能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其中关于“近亲属”包括哪些人?该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还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其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该是本户的所有村民”(参见陈律、吴孙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第85页)。那么针对宅基地及其房屋物权对应的个人份额将发生继承,这并不影响该户口内其他人员基于身份取得征收补偿安置。

对此,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本案中,王先生完全可以组织王老先生的全体近亲属召开家庭会议,并将会议决议提交给该人民法院。王先生仍然可以对王老先生个人的给予物权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继承,这并不影响王先生作为补偿安置人提起其他诉讼。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征收拆迁具有复杂性,“民告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了防止行政机关“钻空子”、监督法官依法裁判,老百姓一定要对自己维权的后果有充分的预判,才能有力规避潜在的各种风险。这只有经验丰富的征收拆迁律师能做到这点。因此,如果老百姓遇到的诉讼中涉及到行政机关,要赶快咨询具有丰富经验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阳/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9d00a02b211cf4c7aa0c91650d3c5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