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该如何认定

2023-07-12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行政机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该如何认定

导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某具体行为进行审查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被告的举证期限是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逾期提交证据偶有发生,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关注证据内容,而忽略举证期限及后果,让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束之高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均对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当事人对特定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则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或者败诉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中,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行政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作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且应遵循依法行政,故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诉讼时,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其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延期举证作出了放宽处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延期举证结果的处理建议为,行政机关只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且申请理由正当,且不存在其他的例外情形的情况下,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足以影响裁判的关键证据才可以被作为定案依据,否则人民法院也不应适用。这充分体现了对法律及证据规则的尊重,对于实践中有地方法院以“为查清事实,在开庭前一天提交了证据就保障了原告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设定举证期限,绝不是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来对行政机关的无故逾期提交证据进行解释,难免会让原告觉着不公正,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议中认为若无故逾期提交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那么对于事实认定的“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释明说理,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体现公平正义。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实践中,因为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要求法院将被告(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送达一套给原告,因此对于普通公众的原告来说,需要时刻与法院沟通询问,是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行政机关是否提交了证据,若提交了证据该如何获取一套,大部分的人民法院会在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后邮寄一份给原告,为了方便审理,但也不乏有部分法院拒绝向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此时若您作为普通公众无法获取材料,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术业有专攻,行政机关延期举证或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往往使我们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因此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全程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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