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发现从小长的痣是恶性肿瘤,申请理赔被拒,法院这样判……

2024-06-21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实习生 龚雨

李先生(化姓)的公司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期间,李先生因身体不适就医,这才发现他身上有一颗从小就有的痣为恶性肿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21年,李先生入职某公司,公司当时为他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同年9月,李先生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他身上的一颗痣被诊断为恶性肿瘤。为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就医时,门诊记录写着“黑色新生物23年”,因此认为李先生带有恶性肿瘤23年,属于既往症,属于团体重大疾病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的既往症原因,对李先生申请赔偿(给付)申请做出不予赔偿处理。

李先生对此说辞不认可,他表示这是一颗出生就带有的痣,只是医学上不会以痣记录。通过查询既往症的认定条件,他认为这不属于既往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正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先生向投保的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的是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但李先生起诉的疾病不属于初次确诊、初次发生的疾病,而属于既往病症,不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内容,公司为李先生购买的是该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李先生承担保险责任。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载明的团体重疾(重大疾病)保额为20万元,新保等待期30天。

根据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 (续保不受此限)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该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案中,李先生在连续保险期间内前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鉴定、武汉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审批确认病种为恶性肿瘤,属于上述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畴。此前,李先生并未就医对患处进行明确诊断,直至2021年9月初次去医院就诊,而后经相关部门初次确认为恶性肿瘤,符合上述保险条款“首次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约定的认定条件,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依照案涉保险条款承担向李先生进行理赔的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其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5dcd444c07bf1f74b21d0239e87f8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