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岳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超市、商场、酒店(宾馆):
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应急响应措施和近期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经营场地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度高、流动性强,是易导致公众交叉传染的高风险场所。请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县扩散。
二、全县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必须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提出的联防联控总体要求,必须达到以下防控要求,才能正常营业。
(一)必须落实体温检测措施。
各经营场所必须配备体温检测设备,设置体温检测点,每天坚持对员工和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不配合的人员不允许其进店;发现体温异常者,要立即登记并向属地乡镇(街道)和医疗机构报告。
(二)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上岗。督促指导顾客规范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报告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劝阻孕妇、儿童等抵抗力低下人群进入经营场所,建议其居家防护。明确专人负责提醒所有进出经营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顾客要及时劝返,不允许入店购物。
(三)必须做好消毒保洁工作。
每天必须坚持对经营场所内外进行全覆盖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并做好保洁消杀工作记录备查。
(四)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学习宣传。
各经营业主应当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培训,并积极、主动承担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在营业期间,充分运用广告栏、电子屏、语音广播、宣传单等方式,在营业场所宣传和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提示入店顾客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未能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必须待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才能开门营业。安岳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将会同各乡镇(街道)组成督导组对全县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商场、超市、酒店(宾馆),要求立即整改,对不支持不配合的,一律停业整改,整改后经所属乡镇(街道)同意,方可开门营业。如不执行,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安岳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