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一市民被高空坠物砸成重伤,法院这样判

2019-12-04     新华扬州观察

高空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不断发生。就在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这是最高法亮出的一柄利剑,如今市民的“头顶安全”有了切实的保护伞。

去年,江都一名男子遭受高空坠物的伤害,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伤。男子住院27天,伤及肝脏、胃等器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祸从天降谁该负责?男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近日,江都法院审理了这起高空坠物案,判处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如有人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面临刑罚。

事件还原:

祸从天降,男子不幸被高空坠落的水泥砸成重伤

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降,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江都市民汪先生身上。汪先生在当地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有出租工地建筑设备的业务。去年6月,汪先生和同事来到江都某建筑工地,交付公司租用的设备。

就在指挥卸货时,意外降临了,汪先生被工地建筑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中。巨型水泥块从天而降,汪先生当场就倒地不省人事。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全力抢救,总算保住了性命。然而,这起事故对汪先生造成的身体伤害很严重。据了解,汪先生的左肺外叶挫裂、后腹膜出血、胃壁挫伤,且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心肌损伤、胸骨骨折等病症。原本身体很健康的汪先生,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最终,汪先生在医院接受了手术,住院27天后才回家疗养。经鉴定,汪先生受伤程度达到了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

高空意外坠物难逃法律追究,事故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汪先生很郁闷,自己好端端走在路上莫名被砸伤,一定要揪出背后的凶手。他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工地由某建设公司总承包,外墙工程由某幕墙工程公司分包。

日前,汪先生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两被告公司作为建设方、施工方,在建设、施工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及安全管理缺失,引发水泥块坠落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江都法院受理案件后,展开调解。法官梳理了事发经过,并与原、被告进行了谈话。近日,江都法院经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建设公司限期一次性赔偿汪先生各项损失16万元,如逾期给付,则加付违约金3万元;幕墙工程公司限期一次性赔偿汪师傅各项损失5万元,如逾期给付,则加付违约金2万元。

张夏云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告诉记者:“无论是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都对市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种行为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公害。”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给各建设工地带来了警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发生类似的高空坠物情况,造成他人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属于高空意外坠物,如果是有人故意在楼上抛弃物品,将人砸伤,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张夏云说。

记者调查:

我市部分小区存在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故意抛物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高层建筑物内随手一抛,别人就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类似的高空抛物、坠物悲剧不断出现。

这段时间,我市部分小区的市民也向记者反映,高空抛物的事件就发生在身边。在西区京华城附近一小区内,物业工作人员11月底在业主群内晒出了6张高空抛物的照片。记者看到,照片中显示的高空抛物砸在了绿化带和小区主干道上,物品包括手机壳、香烟盒、易拉罐等物品,甚至还有整袋的生活垃圾。

家住月亮园小区的业主也向记者反映,楼上邻居频繁从厨房窗户往楼下倾倒水、垃圾等。“这样的不文明行为频频发生,扔下的是杂物,丢失的是文明。”这位市民气愤地表示。面对这些不负责任的做法,物业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一位物业工作人员透露,曾有业主反映,停放在地上车位的私家车车窗被砸坏,极有可能与高空抛物有关。

“如今,涉及高空抛物、坠物,不仅仅是侵权赔偿的问题。”张夏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而从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的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在楼上或高处向下抛弃物品,以免伤及他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表示,高空坠物无外乎“故意为之”和“意外掉落”两种情形。法律严惩是最后一道防线,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市民应该从自我做起,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张夏云还提醒市民,不能随意向楼下抛掷物体,也不能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坠落的物体。

文章来源 扬州发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kNsz24BMH2_cNUgrq1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