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葵花籽油变棉籽油 监管部门立查:虚假宣传违法
昌吉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李殿兵)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竞争,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被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19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呼图壁县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订购了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到的实物与该公司公示的订货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位于昌吉市的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为提高消费者认可度、购买率,将其生产的4.8升、5升的葵花营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外包装及标签上均标注有“葵花籽油含量大于80%”等内容,然而实际灌装时却是棉籽油含量大于8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3年4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和9月期间,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共生产销售葵花营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10875件,售价为256元/件,案值278.4万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结论
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通过虚假标注食用油配料表的方式,将主要成分为棉籽油的调和油宣传为主要成分为葵花籽油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通过欺骗消费者的方式提高销售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其商品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作为全疆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拒绝虚假宣传、恶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群众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广告宣传内容。鉴于发现问题后,该公司能够立刻改正,2023年7月31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