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有很多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的村庄整合、异地搬迁等各种形式的拆迁项目,因区县政府、镇政府以及村委会互相推脱补偿责任,导致被拆迁人迟迟无法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帮助当事人锁定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
2016年洪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却迟迟不与洪女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0月其他被征收人已经陆续分房,洪女士找到镇政府、区政府寻求解决问题却无人理会。
此时,洪女士既为自己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而感到不公,又担心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也已经过了起诉期限,左右为难之际,洪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
法律程序:
因洪女士对当年棚改相关文件一无所知,为了解相关棚改拆迁情况,黄晓丽律师团队帮助洪女士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其房屋的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2022年2月13日,洪女士收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第一条规定,该项目征收范围包括洪女士的自然村。第二条规定,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洪女士才得知县政府是本次征收及补偿主体。
据此,洪女士房屋所在的棚户区改造系县政府进行征收,县政府依法对洪女士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黄晓丽律师团队又帮助洪女士向县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后洪女士诉至人民法院。
县政府答辩该案系村庄异地搬迁,系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发起的村民自治行为,县政府没有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且改造至起诉时已有五年,超过起诉期限。
律师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棚户区改造项目虽发生在2016年,但棚改实施部门于2021年10月才实际进行分房,洪女士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洪女士于2022年5月12目向县政府递交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洪女士于2022年8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当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县政府均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本案中,镇政府发布的《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也载明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为县政府,镇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洪女士向县政府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县政府负有对洪女士的申请进行回复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黄晓丽律师团队上述意见,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对洪女士履职申请作出处理意见。县政府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遇到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重要时点,错过最佳办案切入点方案,给维权增加困难。(李佳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