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关键阶段,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快速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案件,仅用一天时间将案件高质量起诉至法院,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贡献了宽城检察力量。
案件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张某某处进购假冒“飘安牌口罩2000只,此外,又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00只,其所进购口罩全部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出。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至29日期间,在长春市光复路某饰品店和美食城门口购进了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7800只,其所购进的口罩全部出售,其中2000只售于被告人齐某某。
宽检做法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我院对于此案高度重视,卢炬检察长第一时间部署第二检察部对该案进行提前介入,先后多次听取汇报,调度案件,为案件把握方向。
分管第二检察部的王志会常务副检察长迅速指挥成立了涉疫案件办 理小组,并作为组长,指导主办检察官办案组立即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案件的一线办理。提前介入后,我院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以审判的标准高质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后续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正确区分此罪彼罪,对案件精准定性,确保适用法律准确。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但我院提前介入后认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虽然口罩等防疫物资也属于“产品”的范畴,但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刑罚适用原则,我们认为该案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随后,我院迅速引导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提前介入侦查期间,积极引导公安办案。对本案的罪名适用和侦查方向提出多项意见,引导其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上游犯罪,同时准确指导侦查机关开展司法鉴定,公安机关采纳我院意见,并对上游的张某某立案侦查,积极调取相关证据。
四、从快办理案件,当天审查逮捕、当天审查起诉。2月2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报请逮捕,我院考虑到二人犯罪数额较少,社会危险性较小,公安机关已对二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可保障诉讼有序进行,且疫情期间看守所内应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所以对该二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市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提出了明确翔实的指导意见。
在市院的正确指导下,在卢炬检察长“快办精办、办准办细”的要求下,王志会常务副检察长带领办案组仅用一天时间,完成了证据审查、文书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全部办案流程和相关工作。
28日下午,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检察委员会,就该案可否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提起公诉进行审议,经检委会充分讨论,全体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决定将案件提起公诉,确保了案件决策的科学性。
五、充分保障诉讼权利,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高效办案的同时,我院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益。虽然办案节奏提速,但办案环节不减,办案质量不降。通过承办检察官充分的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了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疫情防控的大背景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两名被告人的家庭特殊情况,我院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对张某某、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和3320元。
检察官说法
口罩具备防护功能,是防疫期间的重要商品,尤其是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器材,张某某、齐某某二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明知销售口罩的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购,并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口罩经鉴定防护性能未达到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了解到,张、齐二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且家庭都有各自的困难,张某某妻子病重,齐某某妻子即将生产。为了体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二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向法院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撰稿人:王丹丹、尹伊君 编辑: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