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间“爆料”称某音乐创作人的歌曲并非是其创作而是购买得来,但事实并非如此,给对方的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日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吴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55万粉丝,方某曾参与过多首歌曲制作,也在该平台开设账号,粉丝量超过150万。在一次直播中,吴某对方某的音乐才华进行评价,指责方某名不副实,创作的多首歌曲均是购买来的,并在直播间展示了一份版权转让协议,言语间表示方某的作品并不是他本人创作的。
当时直播间有约1500名粉丝围观。面对吴某的言论,方某认为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自己及作品的猜测和误解,进而带来负面评价,已经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并道歉,消除负面影响,赔偿合理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在常用音乐平台查询,发现案涉歌曲信息中均将方某标注为词作者之一,方某也提供了与歌曲其他作者进行创作讨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参与了歌曲创作,吴某在直播时的指责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短视频平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博主,在开展直播活动时,直播间有较多的“粉丝”参与,其言论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吴某在直播时提及的歌曲早在多个音乐平台发布,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其片面解读转让协议,发表个人观点,并出现“忽悠粉丝”等具有明显贬损性质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方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在其短视频账号主页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3日,赔偿方某合理损失。若其逾期未按判决道歉,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吴某承担。该案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