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搬迁”≠“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权

2019-11-06   沈玉潮律师

“强制搬迁”≠“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权!

提到强制搬迁,大家脑海中浮现的多是暴力、争吵、违法等词汇,但是“强制搬迁”就一定违法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征收房屋的需要“先补偿,后搬迁”,然后被拆迁人就会认为没有满意的补偿,你强制搬迁就是违法的行为,政府不能强制我搬离,事情真的是这样吗?下面,小编就要告诉大家:“强制搬迁”≠“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搬迁可能是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当地政府进行“强制搬迁”的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先予补偿。根据《条例》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了补偿,并且是按照协议的约定已经全部补偿、实际补偿。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已经提供了可居住的安置房;如果选择货币置换,则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安置补偿费用。

(2)规定期间内不搬迁。根据《条例》要求,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将协议或者决定规定的安置补偿全部支付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应该按照协议或决定要求在规定期间内从房屋中搬出来,但是被征收人却没有及时搬出的。

(3)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根据《条例》要求,如果被征收人对给予的补偿不满意、不愿意搬迁的话,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诉讼。但是,被征收人不仅不搬迁,还什么也不做,既不复议也不诉讼的话,则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因为“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话,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可以被“强制搬迁”的。当然,“强制搬迁”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法律是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但是,小编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一旦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并被合法强制执行后,维权的胜诉机会就会下降,并且能获得的补偿也会很不理想!因而,小编建议大家:维权要趁早!如遇到其他问题,建议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