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藤摸瓜,3名“卡贩子”在仙桃落网……

2019-10-07   仙桃日报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两端”,电话卡是实施诈骗犯罪的“通联”工具,银行卡是诈骗资金往来和取款的关键。

近日,仙桃反诈民警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所使用的银行卡并非本人。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一条非法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的案件线索。

为尽快打掉这一犯罪团伙,仙桃公安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取证,一个由张某等人组成的贩卖“两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国庆期间,专案组获悉有卡从外地流入,警方决定收网。10月4日、5日下午,抓捕小组在城区一酒店抓获嫌疑人张某等3人,现场查获银行卡、电话卡、银行U盾等涉案物品。


面对突然“从天而降”的民警,张某如实交代,他向售卡人许诺“办卡只是走走账、没有风险”来骗取信任,收卡后加价转卖给上线,然而上线正是利用这些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次抓捕行动成功打掉这个盘踞在仙桃的贩卖“两卡”犯罪团伙,切断流入仙桃实施诈骗的作案“两卡”渠道,有效打击诈骗犯罪滋生的灰色产业链,极大震慑了本地潜在的电信诈骗犯罪人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打击犯罪,没有节假日

仙桃公安将保持对

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势

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

要妥善保管

切勿轻易交付和售卖给他人

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 平安仙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