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近年来,通过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提升政务效率,我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对于稳经济、稳就业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近期也有了新进展。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简称《条例》),从基层探索到行政立规,标志着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未来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的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
注重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促进良性竞争
营商环境评价不可少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推进“一网通办”
全面建设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推进“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移动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务服务。
听取意见建议
完善政企沟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受理投诉、举报
建立诉求处理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处理长效机制。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设置监督窗口
接受政务服务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绩效考核
建立政务服务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评价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绩效考核。
统一“互联网+监管”
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 +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
>>" inline="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消息,这一立法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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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冯亚涛 | 编辑:刘书含 翁蕙卿(实习生)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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