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康一家具老板欠款被起诉,拒绝应诉被缺席开审

2020-04-12   江西政法

被告拖延应诉,法院依法送达


近日,赣州南康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未支付纸箱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廖某拖延领取材料,拒绝应诉,法院依照送达规则送达文书,缺席审理本案。

原告李某系赣州经开区潭口镇某纸箱厂的经营者,被告廖某从事家具电商销售生意。李某自2018年6月开始为廖某供应纸箱。2019年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廖某共欠李某货款78498元并出具欠条。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廖某来领取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廖某推脱说在外地无法赶回,过些天再来领取。之后,多次拨打廖某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拒接。法院工作人员灵机一动在江西法院审判执行平台中查询廖某之前是否涉诉,果不其然,系统显示廖某曾于2019年被起诉,案卷中有廖某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者无法邀请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廖某在2019年案件中确认的地址送达了本案的诉讼文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廖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被告廖某主张权利。现李某主张廖某支付货款78498元,有欠条原件为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