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制定《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用户交纳热费达小区60%以上应供热
第十四条 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接到室温不达标投诉12小时内回应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设施故障2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安全使用其室内供热设施,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后,用户按照事先确认的收费标准支付抢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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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桃子君
编辑 | Seven
审核 | 李巍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