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中被刺伤的讨债者索赔20万元 律师:应考虑防卫情节

2019-10-29     南阳政法

曾在“刺死辱母者”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再诉于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此案于29日上午,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从获取的严建军《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严建军认为,2016年4月14日,于欢与严建军等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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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严建军表示,“我犯过的错,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于欢对我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是不是也得承担责任?”

于欢的辩护人殷清利律师说“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原告严建军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且当时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中于欢家属已经向法院提交赔偿款的情况下,已经足以符合因为防卫损害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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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利告诉记者,此次庭审,原告严建军并未委托辩护人;他在庭审中较为详细地列举了索赔近20万元的明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12余万元、精神损失费2.8万元等。

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据殷清利介绍,此次在法庭上,双方已达成一致:于欢一方此前已经支付该5万余元。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殷清利介绍,于欢在庭审中表示,“这事不是早就结束了吗?怎么还没完没了了?”

殷清利表示,对比严建军2016年、2019年两份民事起诉状,可以发现,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驳回严建军的起诉。

殷清利说,吴学占涉黑、严建军非法拘禁案裁判文书显示,吴学占曾出资为严建军联系医院治疗,在此情况下,严建军如不提交充分证据说明吴学占支付情况及数额,将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严建军在讨债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冠县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重点考虑;于欢的行为已经由山东高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对此本院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这一情节。

“总之,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原告严建军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且当时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中于欢家属已经向法院提交赔偿款的情况下,已经足以符合因为防卫损害赔偿的原则。”殷清利说。

殷清利告诉记者,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催债人。


严建军即系“于欢案”中被刺伤的讨债者之一。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严建军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严建军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于欢均未赔偿。

据媒体报道,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016年8月4日,严建军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SAbG24BMH2_cNUgdY1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