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江苏建设中起到什么作用?
省司法厅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公证惠民举措,哪几类公证事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如何方便群众,减少跑腿次数?
今天,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邀请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兵为您一一解读。
江苏省司法厅于2018年10月启动机构改革工作,2019年4月,机构改革工作圆满完成。重组后,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一个统筹、四大职能”。“一个统筹”指履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法治工作的职责,“四大职能”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个方面职能作用。
哪些公证事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兵介绍,证明材料方面,坚持精简便民原则,对住所地、死亡、学历、学位四类公证事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公证处主动调查取证。此外,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全面推行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状况、亲属(直系)关系;住所地、违法犯罪记录;出生、死亡、身份、曾用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证书(执照)、文本相符等6类66项公证事项。
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兵表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申请人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通过行政协作、现场检查、社会公示等方式对公民、企业承诺信息进行核查,将政府职能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防范信用风险。
目前已在我省连云港、常熟、常州经开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试点。这项改革措施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实现证明事项再压缩,办事流程再优化,共享共治公开意识再提升,行政效能再提高。
哪些事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兵说,经济困难的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受害方要求离婚等十四项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省司法厅坚持民生导向,推动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导各设区市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目前全省已有无锡等8个设区市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设区市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1.5倍。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兵介绍,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更加快捷、高效、便民。主要表现在:第一,审理期限一般为60日,远短于行政诉讼案审时间;第二,行政复议一般通过邮寄书面提交申请,不像诉讼一样需要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第三,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取一定费用。第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更熟悉下级机关行政业务工作,更便于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业务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依据“条块”结合的方式,即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所属人民政府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复议。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或者书面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
12月16日,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高建新、副厅长张亦军将走进《政风热线 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直播室,与大家互动交流。
如果您在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寻找律师、办理公证、申请法律援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服刑人员家属“会见难”等方面有问题需要咨询或投诉,请与节目组联系。
节目将通过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新闻广播、公共新闻频道、荔枝新闻客户端同步呈现。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