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动车车主可以要求行人赔偿车辆损失吗?

2024-10-22   洞庭湖边那些事儿

2023年10月18日,赵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与行人柏某发生碰撞,造成柏某死亡、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人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该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从2023年2月15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柏某近亲属将赵某、某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谷城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90余万元。审理中,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本诉原告柏某近亲属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道路救援费共计45万余元。

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某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受害人柏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其车辆维修款、道路救援费,法院是否支持?

经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规定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该条规定的侵权人是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作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并非该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人主体。由于机动车车主控制交通事故危险能力和避险义务要远高于行人,机动车车主不具有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故作为侵权人的某公司无权依据上述规定向受害人柏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的划分原则。但该条并不是让行人“有恃无恐”,并不意味着行人可以忽视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强调行人的弱势地位,促使驾驶人更加谨慎,不是单方面保护行人。在任何情况下,行人和驾驶员都应当共同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审核:张历寒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