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木民营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一期)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蔡元培老师分享相关内容,合木论坛将整理好蔡元培老师讲义内容并进行分期连载。
当前为连载一的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哪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需要注意什么,微信聊天能都作为证据等问题。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含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常见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点
注意: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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