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诉法中证据种类有哪些?微信聊天记录怎么作证据

原标题: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诉法中证据种类有哪些?微信聊天记录怎么作证据

合木民营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一期)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蔡元培老师分享相关内容,合木论坛将整理好蔡元培老师讲义内容并进行分期连载。

当前为连载一的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哪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需要注意什么,微信聊天能都作为证据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含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常见电子数据:

  • 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点

  • 形式多样,直观、客观,内容丰富
  • 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 易于保存,容易灭世
  • 可反复重现,易于使用,便于操作
  • 容易被伪造、变造

注意:

  •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形成于案发中。
  • 2.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控告的材料,立案后通过讯问、询问重新收集)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 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 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注意: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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