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快讯(记者 齐榕)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下发《福建出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共分七个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界定。《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指导意见》列举了举办者的基本条件,有关登记要求、出资义务、收费规定。将普通高中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纳入规范范围,明确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别有疑义的校外培训项目分类。
《指导意见》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