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福释纪|如此“借贷” 小心违纪!

2024-06-29     东南沿海消息通

哈喽小伙伴们~

有福我又按时上线啦~

课前提问

某检察官小甲将自有资金50万元借给案件当事人,按照借款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计算利息,共获取20余万元利息。小甲被立案审查后,以其行为受民法保护为由,不认为其行为违纪。

福吉,你觉得小甲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只要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小甲的行为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不构成违纪吧?

那你想错了,其实只要获得大额回报,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构成违纪。

那如果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是不是就不构成违纪?

不对,公职人员一旦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便可推定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并不要求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借贷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何判断哪些是正当合法民间借贷行为,

还是违纪行为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01

双方地位是否平等。

02

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等是否合理。

03

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在面对高利率回报的借款时,党员干部应看清借款人的真实目的,借出去的或许不仅是钱款,还有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勿因贪图高额利息而违规借贷。

今天的“有福释纪”就到这里啦~

你学会了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供稿: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审计室

编辑:陈慧

校对:林信心

审核:许翊埔覃晓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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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164a11f4c2d3e4bf1bbf1326dfdfe89.html